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 网络电影不在监管范围内
央广网北京8月29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开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如何加强对电影票房收入的监管?
近年来在我国电影市场中,瞒报、谎报电影票房的情况一直存在,最近两年又出现了票房造假的现象,比如说《叶问三》、《捉妖计》都出现了幽灵票房的情况。这种票房造假是和一些金融、资本甚至股市紧密结合在一起,对整个电影产业的危害更大。
有些常委委员还有中央有关部门,包括地方和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当中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和一审稿中基本相符,电影发行企业和电影院,如果没有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的电影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售机关吊销许可证。
另外对于大家关注的,扶持国产影片的规定,在上一次的一审稿当中规定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最低时间比例作为相关规定。但是有常委委员提出,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时段要求,如果都是垃圾时段,可能对于扶持也是效果会打折扣,应该鼓励安排更多的黄金时段放映国产影片。
这次二审稿也增加了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设置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在现行草案中,对电影设置许可及资质许可,和电影剧本的梗概的备案审查做了规定。在现行情况下,很多电影设置许可已经实行了“零门槛”,只要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些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很多年没有在审批这类企业资质。
对于拍摄管理可以通过电影剧本的梗概备案或是审查来把住入口关,所以建议取消设置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这次草案二审稿也做出这样的删除,也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能够有效的维护文化安全。并增加了相关规定,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用这种备案制度,取代以前的入门审批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常委会的组织人员提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存在共性。建议本法应该原则的适用于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虽然相似之处,但在文化产品属性、管理方式、发行播放方式以及内容审查等方面还存在差异,并且已经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仍然由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为宜,《电影法》中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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