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侵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隐私 被判赔1万元
因某公司经营的网站娱乐频道播放的一段视频内容,涉及“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刘某的个人隐私,刘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涉案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某公司侵权并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6日,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5月15日晚上6时许,北京警方根据民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明星黄海波当场抓获,与其一同被抓的还有一名女子。
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娱乐频道中有一段标题为“媒体曝某黄姓演员所嫖女子:沈阳人 变性已4年”的视频,该视频报道称:“‘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刘某系沈阳人,为变性人,但做女性打扮已9年,始终无正式工作……”刘某在发现该视频后,认为某网站在视频中公开其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并给她的生活及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
对此,该公司称,刘某母亲在上述视频出现之前已将刘某姓名、年龄、职业及变性手术经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故此类信息已非刘某个人秘密;其次,网站上视频内容由网友上传,并非其公司发布,该公司对网友上传的内容已经事先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措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涉案网站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将涉及刘某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的信息以视频形式对外发布,没有征得刘某本人许可,也没有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构成侵犯刘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涉及事件确已在社会具有一定公开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最终,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实习记者 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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